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根據(jù)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jù)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知識百問 新《土地管理法》| 2019年最新修正 對買賣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轉(zhuǎn)讓土地的違法行為如何處罰?
《土地管理法》對買賣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轉(zhuǎn)讓土地的違法行為規(guī)定了以下處罰措施:
①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這里的違法所得,是指買賣或者非法轉(zhuǎn)讓土地時所獲得的全部價款,但不包括土地本身。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決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出。
②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擅自將農(nóng)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zhuǎn)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沒收在非法轉(zhuǎn)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這是對在非法取得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行為的處罰規(guī)定。這項處罰措施是針對非法轉(zhuǎn)讓的土地的受讓方作出的。
③罰款,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對非法轉(zhuǎn)讓土地的雙方當事人分別作出前述處罰決定的同時,可以作出并處罰款的決定。是否并處罰款,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jù)具體案件的情節(jié)決定。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④處分。此項處罰,是針對違法者為單位的情況作出的規(guī)定。對單位違法,在作出有關行政處罰的同時,還應當對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由行政監(jiān)察部門等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
⑤刑事處罰。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zhuǎn)讓土地,構(gòu)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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